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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
( 2006-07-27 10:31:13 )

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更好地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潍坊市人事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在职工作人员。

    (三) 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四) 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单位、具体工作地点等。

    (五) 服务对象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如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新的材料和手续的,经办人员应再次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就新增事项和要求作好解释工作。

    (六)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

   (七) 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告知形式。

   八) 本局工作人员被投诉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经查属实的,按局绩效考核奖惩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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